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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項目須遵守申報及公告之規定?外汇天眼查官网下载

  發展項目須遵守申報及公告之規定?外汇天眼查官网下载香港贸易及結算整个限公司及香港聯合贸易整个限公司對本告示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美性亦不發外任何聲明,並明確呈现概不就因本告示一齐或任何个人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由於有關發展項目之超過一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 但少於 100% ,故就上

  市規則第 14.07條而言,發展項目根據上市規則構本钱公司之首要贸易。由於

  市規則第 14.04(10C)條,發展項目合資格成為「合資格地產收購」 。本公司及港

  鐵公司之联合獨立非執行董事石禮謙議員(GBS, JP)並未就發展協議及其項下

  擬進行贸易發外意見。董事會 (不征求石禮謙議員(GBS, JP)) 確認,發展項目於

  Region 由本公司擁有60% 權益及潘先生 (於本告示日期為董事會主席、執行董

  事兼控股股東)實益擁有40% 權益。以是,根據上市規則,潘先生為本公司之

  由於须要額外時間編製載入通函之資料,一份載有 (个中征求) (i)發展項目及

  合營協議之詳情;及 (ii) 本集團財務資料之通函,預計將於二零一七年仲春

  茲提述有關合營公司所提交投標獲接納之內幕告示。於二零一六年十仲春二十一日,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 Rich Region 、 Concept Pioneer及合營公司訂立合營協議,內容有關組成合營公司進行投標,倘所提交投標獲港鐵公司接納,則發展該地塊。於二零一六年十仲春二十二日,合營公司接獲港鐵公司發出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仲春二十二日之接納函,报告合營公司其所提交之投標已告成獲接納。合營公司將與港鐵公司於接納函日期起計21 日內訂立發展協議。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告示所用詞彙與內幕告示所界定者具有不异涵義。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合營公司及該等擔保人就發展該地塊與港鐵公司訂立發展協議。根據發展協議,合營公司須依据个中所載之條款及條件設計、興修及实行發展項目。該等擔保人已应承就合營公司於發展協議項下之責任作出擔保。

  港鐵公司於香港、中國內地及數個海外都邑從事鐵途設計、修制、營運、維修及投資、與鐵途及物業發展業務相關之項目统治,以及征求 (个中征求) 物業發展及投資之物業業務。董事經作出一共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港鐵公司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該地塊,登基於九龍何文田之該地段北面用地,最低及最高之總樓面面積分別為 41,400平方米及69,000平方米,指定作个人室第用处。該地塊將發展為不少於八百個室第單位及不众於一千個室第單位,但獲港鐵公司另行同意則作別論。該地段年期由港鐵公司與香港政府訂立政府批地書日期起計為期 50 年。待向香港政府繳付評定補價及香港政府與港鐵公司簽立政府批地書後,港鐵公司將獲授該地段。

  本公司就發展項目之總發展本钱 (征求評定補價及一次性付款) 預計為 130億港元。然而,視乎众項市場及其他要素,總發展本钱之最終數值不妨有變。

  (i) 合營公司於提交投標時付出之誠意金 3 千萬港元,須用於付出个人評定

  (ii) 合營公司於接納函日期起計第三個營業日 (不遲於上午 11 時正) 或之前向港

  (iii) 合營公司須於香港政府就評定補價發出之繳款單當中所載到期日前之一

  (iv) 一次性付款,須由合營公司於一次性付款到期日或之前向港鐵公司付出。

  根據發展協議,港鐵公司及合營公司須分別按港鐵公司 35% 及合營公司 65% 之協定比率分享盈餘收入。

  發展協議項下之條件為 (个中征求) ,合營公司須促使簽發整个有關發展項目之佔用許可證,或倘有關佔用許可證並不適用,則須促使修築事務監督 (定義見香港准则第 123 章修築物條例) 發出有關確認書,或倘有關確認書並不適用,則須促使發出證明發展項目之整个个人已根據該地段之政府批地書所載條件及相關發展文献实行之證明書,而上述證明書均須於二零二二年十仲春三十一日或之前發出。

  於二零一六年十仲春二十一日,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 Rich Region 、 Concept 树立合營公司。於本告示日期,合營公司為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其由 Rich

  Pioneer及合營公司訂立合營協議,內容有關就投標及 (倘投標告成) 發展項目

  Concept Pioneer為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树立之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經作出一

  符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 Concept Pioneer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

  合營公司之独一業務為參與投標,倘投標告成,則將進行發展項目。除非獲得全體合營股東同等应承,否則合營公司不得更改上述業務範圍。

  Concept Pioneer須於緊隨執行合營協議後实行認購新合營股份時向合營公司提

  供发轫股東貸款660,000,000港元。倘投標告成,則 Rich Region須於付出評定補價

  之相關到期日前十日內按 Concept Pioneer就其於合營公司之股權所作股東貸款

  當維持發展項目之寻常運作须要任何未來股東貸款時,合營股東須按其正在合營公司之持股比例供给該等股東貸款。

  本公司將以其內部資源及╱或其他債務╱股本集資或本公司認為適宜之有關其他式样撥付其於合營公司之融資責任。

  合營公司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个中四名董事須由 Rich Region提名,而另一名董事須由 Concept Pioneer提名。

  合營公司及╱或迥殊宗旨實體於任何財政年度之經審核賬目所示可供以股息形状分配之整个溢利,須待 (i)合營公司及╱或迥殊宗旨實體就外部告贷付出到期本金之任何分期款項及任何未償還利钱並服从該等告贷之條款及條件; (ii)全數償還股東貸款及个中任何未償還利钱;及 (iii) 合營公司董事會就合營公司及╱或迥殊宗旨實體之營運資金央求作出決定後,按合營股東當時各自於合營公司之持股比例以股息形状派付予合營股東。

  除非獲得其他合營股東事先書面应承,否則合營股東概不得出售、轉讓或處置其所持有之一齐或任何合營股份之任何个人或當中任何權益。除非 (i) 經其他合營股東事先書面应承或 (ii) 作為任何第三倾向合營公司及╱或迥殊宗旨實體所供给貸款之擔保或 (iii) 合營協議另行准許,否則合營股東概不得就其持有之一齐或任何合營股份之任何直接、間接、實益或其他性質權益設立或允許存續任何按揭、質押、留置權或押記、或就此等權益授予任何購股權或其他權利或處置此等權益。

  倘合營股東於实施其於合營協議項下任何責任時違約,而正在有關違約可予補救之情況下未能於其他合營股東送達違約書面报告後七個營業日內作出補救;或合營股東無力償債,則發生違約事变。倘違約合營股東發生違約事变,則非違約合營股東有權選擇按專家就該等合營股份所釐定之公道值購買違約合營股東之合營股份或央求合營公司清盤。

  本集團首要從事 (i) 供给保理服務; (ii) 金融投資; (iii) 酒品及酒品相關業務;及

  鑑於香港物業市場之增長潛力,本集團从来積極物色適當地塊作物業發展用处以拓展其物業分部。本公司已向香港政府通過公開投標式样告成投得一幅位於香港九龍何文田常盛街 (即九龍內地段第 11257號) 之地塊,有關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之通函。本公司認為該地塊具有优越發展潛力,因其接通觀塘線並將於日後接通以何文田站為个中一個中轉站之沙田至中環線。預期該地塊將坐享便当交通,接通各首要地區,比方中環、尖沙咀、東九龍及新界區。發展項目將加強本集團於香港物業發展領域之身分,並與本集團現有位於何文田常盛街之地塊 (亦計劃發展為个人室第物業以作出售) 之未來發展產生協同效應。董事亦認為,因發展項目產生之任何本钱及資金需求可由合營股東按其於合營公司之持股比例联合攤分,故透過合營公司進行發展項目可消重本公司所需之資本承擔。

  本公司認為,發展項目契合本集團業務战略,將增強本集團之收益組合,從而提拔股東價值。基於上文所述,董事 (不征求石禮謙議員 (GBS, JP)) 認為,發展項目於本集團平日及普通業務過程中進行,且發展協議及合營協議之條款乃屬公道合理,並契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优点。

  由於有關發展項目之超過一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25%但少於 100% ,故就上市規則第 14.07條而言,發展項目根據上市規則構本钱公司之首要贸易。由於發展項目涉及透過投標向政府操纵實體收購香港物業發展項目,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同獨立非執行董事石禮謙議員(GBS, JP)並未就發展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贸易發外意見。董事會 (不征求石禮謙議員(GBS, JP)) 確認,發展項目於本集團平日及普通業務過程中進行,且發展協議及合營協議 (征求其融資及利潤分配策画) 之條款乃按寻常商業條款釐定,屬公道合理,並契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优点。以是,發展項目須服从申報及告示之規定,惟可根據上市規則第 14.33A條獲宽待服从股東同意之規定。

  14.04(10C)條,發展項目合資格成為「合資格地產收購」 。本公司及港鐵公司之共

  合營公司由 Concept Pioneer及Rich Region分別擁有 16.5%及83.5%權益,而Rich Region由本公司擁有60%權益及潘先生 (於本告示日期為董事會主席、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 實益擁有40% 權益。以是,根據上市規則,潘先生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故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章,透過與潘先生組成合營企業之式样發展該地塊亦構本钱公司之關連贸易。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就透過與潘先生組成合營企業之式样發展該地塊向獨立股東尋求預先授權,有關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通函。

  由於须要額外時間編製載入通函之資料,一份載有 (个中征求) (i)發展項目及合營協議之詳情;及(ii)本集團財務資料之通函,預計將於二零一七年仲春二十八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仲春二十二日之接納函「評定補價」指港鐵公司就該地塊應付香港政府之補價

  「發展項目」指合營公司根據發展協議進行該地塊之發展「發展協議」指 合營公司、該等擔保人及港鐵公司就發展該地

  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仲春二十一日之合營協議「合營公司」指高鉎投 資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树立之

  「一次性付款」指合營公司根據發展協議應付港鐵公司之金額「一次性付款到期日」指 以下日期最早者: (i) 二零二二年十仲春三十一

  於本告示日期,董事會分別征求潘蘇通先生(主席) 、黃孝修教导、周曉軍先生及侯琴小姐為執行董事;及石禮謙議員(GBS, JP) 、許惠敏小姐、鄧耀榮先生及高敏小姐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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